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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8 0:00:00   点击次数:17




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举行的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上,联合国会员国以120票赞成通过了旨在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规约》于2002年7月日生效,2010年6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举行的审议会议上决定,将7月17日设立为“国际刑事司法日”。



为什么各国决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1948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成立,联合国大会首次确认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审理最近发生的那一类暴行。自此以来,联合国断断续续地不时讨论必须成立这样一个法院的问题。过去20年,在世界上许多地方所发生的暴行的规模、程度和仇视性质,已成为创立一个常设机制的驱动力,以便将诸如灭绝种族、族裔清洗、性奴役和残伤肢体等暴行,包括截除非战斗人员、甚至儿童四肢等暴行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并最终使当权者往往逍遥法外的局面一去不复返。


在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境内事变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反应,设立法庭将个别行为人绳之以法。但是,事后成立的法庭通常受制于指明时间和地点的任务规定。设立这样的法庭是一项富有挑战性、冗长和昂贵之举。一个受命要将应对世界上最严重犯罪、暴行和大屠杀负责的个人绳之以法的常设法院,将会功效更大、效率更高。它将能迅速采取行动,而且也许能限制暴力的规模或持续时间;其存在本身将发挥更强有力的阻遏作用。当可能的战犯知道他们作为个人得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是一国元首,则他们也许会重新考虑是否应将其计划付诸实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实体,它将能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采取行动,无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授权。



国际刑院将审判什么犯罪?



国际刑院的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并追究他们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惩犯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以及最终对侵略罪------所应负的责任。一个常见的错觉是,国际刑院将能审判那些被指控曾在过去实施这些犯罪的人,但事实并非这样。国际刑院将只对2002年7月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被禁行为,诸如杀害或致使遭受严重伤害。


如规约阐明、危害人类罪包括诸如灭绝平民、奴役、酷刑、强奸、强迫怀孕、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理由进行迫害和强迫失踪等犯罪,但只有在这些犯罪作为广泛或系统地针对某一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时,才构成危害人类罪。


以“广泛或系统地”进行攻击作为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非常重要,因为它规定了一个较高的尺度,要求一项犯罪达到特定程度和(或)规模,国际刑院才对其具有管辖权。这就区别了甚至可能由穿制服的士兵所从事的诸如强奸、谋杀或甚至酷刑等随意暴力行为,但这些暴力行为实际上不一定具备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


战争罪包括严重破坏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可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和规约所列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实施,或大规模实施。



侵略呢?它是否列在规约中?



侵略被列为属于国际刑院管辖权范围的一种罪行。但缔约国须首先通过一项协定,阐明两件事:侵略的定义,但迄今证明不易为;以及国际刑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目前正在审议几项提案。一些国家认为,依照《联合国宪章》及其赋予安全理事会的任务,只有安理会具有认定发生了侵略行为的权力。


如果大家同意这一点,则国际刑院本身必须在安理会作出此种认定后,才能采取任何行动。别的国家则认为,这种权力不应只有安全理事会才具有。目前正在审议的一些提案建议,如果提出了侵略的指控而安全理事会未在某段时间内采取行动,则改由大会或国际刑院来作出这种认定。预备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关于侵略问题的工作。



恐怖主义和毒品贩运呢?



在罗马,很多人都有意将恐怖主义包括在国际刑院的任务规定内,但后来决定不这样做。今天,除了各项禁止许多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条约外,特别在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之后,联合国会员国正在起草一项打击恐怖主义的综合公约。在将来的审查会议上,如缔约国作出决定,可将恐怖主义罪增列为国际刑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由于一个会员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希望设立一个国际法院来起诉各种贩运毒品的犯罪,最终导致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进程才重新获得动力。在罗马进行谈判期间,各国代表团认识到,鉴于毒品贩运问题的严重性,将其包括在国际刑院的任务规定内,加上所需进行的调查工作,很可能很快就会耗尽国际刑院有限的资源。但在将来的审查会议上,也可增列贩运毒品罪。



国际刑院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为何?



规约非常审慎地阐明了国际刑院的管辖权。国际刑院的整个前提是基于互补性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国家法院本身不能够或不愿意真正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院才能行使管辖权。国际刑院完全无意要取代国家法院的权力。但有时一国的法院体制可能会崩溃而停止运作。同样,有些政府可能会宽容或本身参与某种暴行,或者官员们不愿意起诉权势显赫的人。



国际刑院在什么条件下才采取行动?它在什么时候才能这样做?



《罗马规约》具体说明了国际刑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确切条件,并对国际刑院在什么时候可以这样做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制定了许多保障措施,以防止轻率或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并为提出质疑提供充足、反复的机会。一国批准规约,即同意接受国际刑院对规约所列犯罪的管辖权。国际刑院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一个国家虽然不是规约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势,则不必适用上述条件。


不过,在国际刑院采取行动之前,必须先有另一行动:或是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势”,或是安全理事会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势”,或是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如规约所规定那样。




国际刑院设在何处?



荷兰海牙。



谁支付国际刑院的经费?



国际刑事法院是独立于联合国的一个实体。根据规约,其经费来自缔约国的摊款以及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个人、企业和其他实体的自愿捐助。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安全理事会向国际刑院提交的“情势”所引起的费用,则可由联合国经大会核准提供经费。缔约国的摊款将根据联合国为其经常预算制定的比额表摊派,但任何国家均可自愿作出额外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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