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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如何运作

2016/4/12 0:00:00   点击次数:2040


我不敢说法院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关;但我想我可以说无论如何没有比法院更重要的机关。或许大会的人数更多;或安全理事会更引人注目…法院的工作可能不太显眼,但我深信这项工作极为重要。”


保罗·享利·斯帕克
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主席
1946年法院第一次开庭

国际法院一年中开庭多长时间?

国际法院全年开庭,没有休庭的规定,虽然按惯例在夏季和岁末年初时休庭。

在法院的工作中公开开庭是最显著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法官还参加许多各种内部会议,包括评议、专为宣读判决草案开庭、行政会议和委员会会议。

国际法院是否只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工作?

不是。国际法院执行职务时一般由全体法官开庭(法官九人,不包括专案法官,即足以构成法定人数),但也可设立常设或临时(特设)分庭。

[注: 法官九人即足以构成举行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

《规约》规定,国际法院为迅速处理事务,应每年指定五名法官(包括院长和副院长)组织一简易程序分庭。国际法院可设立一个或数个分庭,每个分庭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负责处理某类案件。自1993年以来,国际法院设立了一个包括七名法官的环境事项分庭。这些分庭是常设分庭。

《规约》还规定,国际法院为处理某特定案件,可在与当事国各方就法官人数和人选进行磋商之后组织一个专案分庭,这些法官将参与该案件的各个阶段直至结案为止,即使在此期间他们不再是法院成员。1982年,此项规定第一次用于加拿大与美国之间关于划定缅因湾区域海洋边界划界案,在随后的三个案件中也采用了这项规定。

分庭作出的判决应视为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组成能否随不同案件发生变化?

能。首先,任何法官都不得在他从前以任何其他身份(如作为律师)参加的案件中参与作出裁判。

同样,法官如因特别原由(如家庭关系)认为不应参与某案件,应通知院长。由于国际法院没有助理法官,没人能替换不出庭的法官。因此,审理某一案件的法官可能少于15人。但是,如果任命专案法官,也可能多于15人。

[注: 1995年,罗莎琳·希金斯(联合王国)成为第一位当选的法院女法官,十年后突尼斯在诉利比亚案中选任苏珊·巴斯蒂(法国)为专案法官。]

然而,如果已经为案件某一阶段(例如初步反对意见或实质问题)最后确定了法院的组成,并已为该阶段进行审讯,则这一组成不再改变,直至为该阶段作出裁判。在该阶段辞职或亡故的法官不会由他人接替。原则上,生病的法官如未错过诉讼的关键部分,可重新参加案件有关阶段的审理。如果在案件某一阶段开庭之后进行选举,任期届满的法官继续审理该案件,直至就该案件作出裁判。

国际法院可否指定鉴定人?

国际法院可委托它选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调查或提出鉴定意见。国际法院还可访问发生争端的地点。

院长可否回避主持案件?

《法院规则》规定,法院院长如在某一案件中为当事国一方的国民,则在该案中由副院长代行院长职务。

此外,院长可与其他法官一样,要求因特别原由不参与审理某案件。任何疑问或异议均由法院决定。

何为总表?

国际法院总表是登录一切案件的登记册,即案件表,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的次序登记编目。

总表除其他外,开列案件名称、各当事方名称、案件提交法院处理的日期、确定的书面程序时限、庭期、任何附带程序和案件的审理结果。

何为“待决案件”?

国际法院正在审理但尚未作出终局判决的案件称为“待决案件”。

法院适用的法律的渊源是什么?

《规约》第三十八条确定了法院适用的法律渊源:

国际公约和条约;
国际习惯;
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此外,如果当事各方同意,国际法院可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即不局限于现行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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