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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由谁组成

2016/4/12 0:00:00   点击次数:3678


“国际法院法官来自世界各地,……来自不同的文化,代表差异极大的法系。门外汉总是问同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协调一致、明智和有效的评议?

…答案是事实上很少发生这样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经验,国际法是超越不同语言、文化、种族和宗教的语言。”

罗伯特·詹宁斯爵士
国际法院院长(1991年至1994年)
1992年10月在联合国大会的讲话

国际法院15名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书记官处是常设行政机关,协助国际法院履行职责。

国际法院法官由谁选举?如何选出?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联合国进行选举。

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大会,《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目前是瑞士和瑙鲁)获准参加选举;在安全理事会,不得对此选举行使否决权。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单独进行投票。

[注: 一般于秋季在纽约进行选举。]

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这通常需要进行多次投票。

为确保法院的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届满。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提名程序
为使提名程序不受政治考虑的影响,候选人不是由政府直接提名,而是由常设仲裁法院的法学家团体(“各国团体”)提名,没有参加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其候选人名单应由以同样方式成立的团体提出。 
每一法学家团体所提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于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其余候选人可来自任何国家。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选举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这一天是国际法院首批法官于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内亡故或辞职,应尽快举行特别选举,当选法官接着完成所余任期。

法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不论国籍,从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的法学家中选出。

事实上,许多法院成员在当选之前曾任职本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国际法教授、大使或最高法院法官。

国际法院内是否有地域均衡的规定?

有。国际法院不得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此外,法官全体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

根据此项原则法院成员名额按世界主要区域分配如下:非洲三名;拉丁美洲二名;亚洲三名;西欧和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名;东欧(包括俄国)二名。此分配办法与安全理事会组成的分配办法相同。

任何国家都不会自动有权在国际法院占一席位,但国际法院中一直有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会国国民担任法官,中国是唯一的例外,在1967年至1984年期间,中国本国团体没有提名任何中国候选人。

法官是否真正独立?

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他们是独立法官,其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郑重宣言本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法官在本国政府是当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对本国政府立场的情况并非罕见。


法官郑重宣言
每名新法官都在其出席的第一次公开庭宣言如下: 
“本人郑重宣言,愿秉公竭诚、必信必忠行使本人作为法官的职责和权力”。 


如何指定院长和副院长?

院长和副院长每三年由其他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他们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但没有国籍限制。

院长在由法官组成的预算和行政问题委员会和各种其他委员会的协助下,指导法院的工作并监督法院行政

院长不在、不能执行职务或院长职位出缺时,院长职务由副院长代行。

法院是否有排名顺序规则?

有。在院长和副院长之后,法官的顺序按照各自任期的起始日期依次排列。

如果两名法官同日就职,年长者居先。其顺序仅次于院长和副院长的法院成员称为“资深法官”。

[注: 1999年,法官在任期内的平均年龄为66岁。]

国际法院公开开庭时,任职时间最长的法官坐在院长和副院长旁边。最新当选的法官坐在法官席两端。

但法院成员在执行职务时(例如在起草法院裁判时),地位一律平等,不论其年龄、当选先后或任职时间长短。

法官必须住在海牙吗?

只有院长必须住在海牙,其他法院成员仅须随时听从法院分配工作。实际上,法院大多数法院成员都住在海牙。

法官在法院任职之外是否能继续从事某些专业活动?

法院成员不得行使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执行任何其他职业性质的任务。法官对于任何案件,不得充任代理人、顾问或律师,也不能在他们曾以任何身份参加的案件中参与作出裁决。

[注: 最长任期: 26年(曼弗雷德·拉克斯,波兰)。]

最短任期:19个月(理查德·巴克斯特,美国)

在不违反其法院的义务的情况下,法官可在不能提交国际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还可参加学术团体的工作,并偶尔作演讲。

法官是否享有外交豁免?

法院成员在执行法院职务时享受外交特权、豁免和便利。

在荷兰,法院院长的排名先于所有派驻荷兰王国的大使,包括外交使团的团长。后者排名仅次于法院院长,然后是法院副院长,其后的顺序由外交使团正式成员和法院法官交替。

国际法院法官薪金多少?

国际法院法官的年薪为160 000美元(1999年)。院长有特别津贴。

任职九年以上的法官年退休金为其年薪金的一半。任职18年以上的法官退休金为其薪金的三分之二。

法官的薪金和津贴由大会决定。薪金和津贴免税。

何为专案法官?

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可为该案件选派一名专案法官,虽然它没有义务这样做。专案法官不必持有(而且往往没有)指派国国籍。

在上任之前,专案法官与法院成员一样作出相同的郑重宣言。专案法官参与案件的裁判时,与其同事立于完全平等地位,拥有投票权,并从法院领取每日执行职务的报酬。

[注: 一些法案法官后来当选为法院正式成员。]

专案法官与法院成员一样,必须听从法院分配工作并出席在其所参加审理的案件中举行的一切会议。

专案法官的职务是什么?

专案法官阐释了法院运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各方完全平等。

由于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保留参与权,没有本国国籍法官的他方当事国如无权选择专案法官参与该案,就有失公平。

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和专案法官都能协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当事方的立场。

何为书记官处?书记官处如何运作?

书记官处是法院的常设行政机关,只向法院负责。书记官长在副书记官长的协助下领导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长不在时由副书记官长代行职务。

书记官长的级别相当于联合国助理秘书长。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由法院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

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干事、笔译员和口译员、档案保管员、印务员、图书管理员,以及新闻干事、簿记员、计算机专家、行政助理、打字员、送信员、电话接线员和警卫。

[注: 书记官处约有60人。]

 由于国际法院既是法院又是国际机构,书记官处的工作既具有司法和外交性质,又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书记官处的大部分工作属法律性质,特别是因为法院成员没有法官助理或法律助理,只有秘书助理。另一部分工作是语言方面的工作:法院使用的两种正式语文是法文和英文,对翻译质量要求极高。

书记官长职责是什么?

书记官长必须住在海牙,领导书记官处的工作,并负责书记官处各部门的工作。

书记官长是法院来往公文的渠道,协助保持法院与各国、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的联系。他保存法院案件的最新总表,出席法院会议,确保作成会议记录,会签法院各项判决,并保管法院的印信。

书记官长负责法院的档案和出版物,编制法院预算,并处理有关法院及其工作的询问。

书记官处的官员享有特殊地位吗?

书记官处的所有官员,无论持长期还是定期合同,都必须遵守基本内容与《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相同的《工作人员条例》。

他们的就业条件、薪酬和养恤金权利与联合国同等职类职等的官员相同。他们与驻海牙外交使团的可比级别成员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法院的预算有多少?

法院的年度预算由大会通过,不到联合国预算的1%。

1998-1999两年期的预算约为每年1 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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