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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院

2016/4/12 0:00:00   点击次数:3673


“……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者中选举之。”


《国际法院规约》,1945年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联合国其它五个主要机构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依据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想法是何时产生的?

国际法院的产生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长期过程的结晶。

除谈判、调停与和解外,把争端的解决提交公正的权威,由其依据法律裁定的想法古已有之。这种做法称为仲裁。

[注: 古印度和古希腊、早期伊斯兰世界和中世纪欧洲都有仲裁的做法。]

普遍认为,现代仲裁史始于1794年美利坚合众国与英国签订的杰伊条约,即美英《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条约规定设立数个由相同人数的美国和英国国民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以解决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混合委员会的工作带动了十九世纪仲裁的发展。

1872年阿亚拉巴玛号索赔仲裁标志着又一个决定性阶段。美国和英国把前者指称后者在美国内战期间违反中立的索赔要求提交仲裁。仲裁庭由当事方和另外三个国家指定的成员组成,裁定英国支付赔偿。英国遵守了裁决,堪作楷模,显示出仲裁在解决重大争端方面的效力。

仲裁面临的成绩是否促进了新机构的产生?

是。仲裁取得的成绩促使各国考虑设立一个负责和平解决争端的常设国际法院,以避免为裁决每项可仲裁的争端专门设立特设法庭。

1899年和1907年,俄国沙皇尼古拉斯二世提议召开海牙和平会议,讨论和平与裁军问题。这两次会议开始使有关构想具体化。首次会议与会的26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的公约。该法院是此类多边机构的第一个。

于1902年开始工作的常设仲裁法院(旧称仲裁法院)仍然存在。该法院独立于所有其它国际组织之外,公约缔约国目前为89个(1999年)。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位于海牙,其职能类似一般法院的书记官处,但是该法院并不是真正的常设法院或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法院由一个名册上的法学家(每个缔约国最多四人,这些人共同组成该国的“国家团体”)组成,争端的当事方可以从中挑选仲裁庭成员。

常设仲裁法院的工作是如何发展的?

常设仲裁法院与海牙和平宫国际法院为邻,现已不再仅仅处理国家间的争端。多年来,该法院提供的服务已经大大扩展了。

目前常设仲裁法院向各国和非国家当事方(例如,国际组织、私人实体或个人)提供各种解决争端的程序(事实调查、和解和各种仲裁)。因此,常设仲裁法院越来越多地参与解决商务和财务争端。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在各种仲裁中还作为书记官处(例如,1996年开始的厄立特里亚-也门关于红海岛屿所有权的仲裁)并向设在常设仲裁法院范围以外的仲裁法庭提供技术或行政协助。(例如,1979年美国驻德黑兰使馆的52名美国国民被扣留引起危机后,两国设立伊朗-美国索赔法庭,处理美国国民对伊朗提出的索赔,以及伊朗国民对美国提出的索赔。)

[注: 常设仲裁法院设立一个世纪以来,已经处理了30多个案件。]

常设仲裁法院机制完全依靠当事各方的同意。在仲裁开始前,各方必须商定各种实际事项和程序(例如,提交仲裁问题的措辞及指定仲裁员)。

这就是早在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几个国家便呼吁设立常设国际法庭的主要原因。拟设立的法庭将适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以解决争端。

但是,由于未能就选定法官的方法达成协议,参加1907年会议的各国代表团只修订了1899年公约和改进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

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 虽是比邻但有所不同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 国际法院(司法解决)
当事方指定仲裁员
 法院是常设的
 
当事方商定程序
 程序已事先由《法院规约》和《规则》确立
 
当事方选择正式语文
 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程序不公开
 程序大部分公开
 
费用由当事方承担
 费用由联合国承担
 

国际法院是第一个适用司法解决方法的国际法庭吗?

不是,和平解决争端史上的第一个国际审判法庭是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1945年由国际法院继承。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国际联盟为选举法院法官提供了可以接受和可行的论坛,在此之前,这一问题一直是不可愈越的障碍。

常设国际法院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

与常设仲裁法院一样,常设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当事方是否愿意向其提交争端,但是新的不同点在于一个国家可以事先宣布,对于与另一个作出同样宣布的国家将来可能产生的任何争端,承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因此,该国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交争端,传唤另一个国家出庭,而无须当事各方事先商定将案件提交法院。

[旁注: 由国际联盟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解决了许多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引起的争端。

常设国际法院在其它方面也有所创新。法院由国际联盟行政院和大会选出的、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终身法官组成。法院受其事先确立的并对诉诸于法院的各方有约束力的《规约》和《程序规则》的指导,有权就国际联盟行政院或大会向其提交的任何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还有其程序大部分是公开的。

尽管位于海牙和平宫的常设国际法院是由国际联盟创立并提供经费,然而该法院并不是国际联盟的一部分,《法院规约》也从未是《联盟盟约》的一部分。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并不自动成为法院规约的缔约国。然而,遵守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做法很普遍。授权法院管辖条约争端的条约达数百项。

常设国际法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22年至1940年间,法院就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提供了27项咨询意见,实际上均得到执行。法院还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中断,1946年与国际联盟一道解散。

为什么在联合国下面设立一个新的法院(国际法院)?

1945年旧金山会议的与会者提出了创立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几点理由,其中包括:


因为国际法院将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将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认为常设国际法院与当时濒于解体的国际联盟相连,不宜于承担这一任务;


几个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没有代表出席旧金山会议,而一些旧金山会议的与会者又不是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当时认为,常设国际法院是欧洲主导的旧秩序的一部分,而创立新的法院将会产生更大的普遍性。

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之间保持了很大程度的连续性。国际法院的规约实际上与常设国际法院的规约相同,直到1978年国际法院为简化和加速程序通过了一套订正规则为止,两个法院的规则也相同。

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之间的权力移交是如何进行的?

1945年10月,常设国际法院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其档案和财产移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将位于海牙和平宫。1946年1月31日,常设国际法院法官辞职,1946年2月5日,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了国际法院的第一批成员。

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院正式解散,国际法院在第一次会议上选举常设国际法院最后一任院长何塞·古斯塔沃·格雷罗法官(萨尔瓦多)担任国际法院院长。

在任命书记官处的成员(大部分是常设国际法院前官员)后,国际法院于1946年4月18日首次公开开庭。1947年5月提交第一个案件,即科孚海峡案(联合王国诉阿尔巴尼亚)的有关事件。

国际法院是否对某些国际法庭具有管辖权?

没有。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解决国家间争端和向经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没有附属机构。

然而,1946年以来设立的大量区域法院和特设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乱。

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例如战犯)。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院还必须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位于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的审查指称违反人权公约情事的欧洲人权法院(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查私人(诉国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国际法院不能受理。

国际法院还有别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专门国际审判法庭。

国际法院不是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有权就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裁定。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其它负有维持和平使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