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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or主权?

2016/9/12 0:00:00   点击次数:15


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埃利亚松日前在联大题为“动员集体行动:下个10年的保护责任”的非正式互动对话会上表示,尽管在过去10年当中,在保护责任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人们继续目睹世界范围内针对平民暴行的大量存在。埃利亚松呼吁国际社会采取切实行动,真正肩负起保护平民的责任。


  埃利亚松表示,人们都知道机会之窗在一个危机的最初阶段更加宽广。然而,仍继续在这扇窗户开始关上的时候才对局势做出反应。他表示,保护人的生命没有必要放在一个与国家利益相反的视角加以考虑。


  埃利亚松在讲话中还强调了更加有效防止残暴罪行屡屡发生的必要性。他表示,为了加强会员国的抗御能力和履行保护责任的能力,需要向他们提供切合实际和需要的国际援助,从而为可持续和平进行投资。


当人权遭到严重侵害


  继上个世纪90年代发生在卢旺达和巴尔干半岛的惨案以后,国际社会开始严肃地讨论如果公民的人权遭到了公然系统的侵犯该如何应对。问题的核心是这些国家对其国内事务是不是享有无条件的主权,或者国际社会是否有权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干预一个国家。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2000年的《千年报告》中回忆了安理会没能以非常果断的态度处理在卢旺达和科索沃发生的事件。他向联合国成员国提出了一个挑战性问题:“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确实是对主权不可接受的攻击,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卢旺达事件,斯雷布雷尼察事件,以及那些会冒犯人类共同人性准则的公然系统的侵犯?”


从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责任(2001年)


   “保护责任”这一说法最初出现在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该委员会由加拿大政府在2001年12月建立。该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回答科菲·安南提出的问题——国际社会究竟应该在何时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进行干预。这篇题为《保护责任》的报告得出的结论就是,主权不仅给予一个国家“控制”其事务的权利,而且赋予该国保护其境内公民这一首要“责任”。该报告提出,当一个国家无法保护其人民的时候——不管是没有保护的能力还是出于意愿——这一责任则会落到国际社会的肩膀上。


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专家小组报告(2004年)


  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建立了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专家小组。该小组认可保护责任的雏形——它通常被称作“R2P”——提出了国际集体责任这一说法,并“由安理会行使。倘若出现种族屠杀、其他大规模杀戮、种族清洗和严重违反人权法的事件,特别是主权政府已证明其无法或不愿阻止这种严重违法事件的发生,安理会将不得已而批准军事干预。”专家组提出了若干基本标准,以将联合国安理会批准使用武力的权力合法化。这些标准中包括威胁的严重程度,这么做必须是万不得已,以及反应比例。


秘书长报告:大自由(2005年)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报告《大自由》中强烈赞同高级别专家小组概括的方法,并提出一套拟定的标准——包括威胁的严重程度、比例以及成功的几率——用于授权使用武力上。



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2005年)


  2005年9月,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在“世界首脑会议”上正式承担起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责任。在会议上,世界领袖们也一致认为一旦任何国家没能尽到这一职责,那么所有国家(即“国际社会”)有责任保护那些受到这些罪行威胁的人民。如果和平手段——包括外交手段、人道主义援助和其他方法——不够,国家有关部门“明显无法”保护其人民,那么国际社会应及时果断地共同行动起来——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并依照《联合国宪章》——逐个部署并酌情与区域组织合作。


履行保护责任(2009年)


  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基础上,这份联合国秘书长撰写的2009年报告围绕保护责任这一概念涵盖的三大支柱,勾画了一个大体策略。这三个支柱是:


  • 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

  • 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

  • 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保护人民免遭这些罪行之害。如果一个国家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


  这一策略强调了防范的价值,以及一旦它失效了,那么就要早早采取灵活反应,根据各国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因地制宜。报告强调了这三大支柱概念同等重要,它们之间也没有必要的先后次序。


预警、评估和保护责任(2010年)


  秘书长关于预警、评估和保护责任的报告找出了差距,并提出了若干方法来提高联合国的能力,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使用预警功能,这包括来自外地业务的信息以及对预警、灵活反应和平衡反应的提高,因为这里存在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行或种族清洗的危险。


区域和亚区域安排的作用(2011年)


  联合国秘书长在2011年的一份报告中强调了,我们需要有效的全球区域合作,以帮助各国履行其保护责任。该报告意识到了差距,并向联合国提出若干方法以强化合作,并利用从区域和亚区域安排获取的信息和分析内容识别各种危险迹象,在亚区域、区域或全球层面上承担或支持适时、有效的预防措施。该报告在强调该原则的普遍性,以及各区域“必须要向前发展”的同时,也承认了“各区域将按照自己的发展速度,以自己的方式实施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