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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国际公约限制人权

2016/8/25 0:00:00   点击次数:9


联合国近20名人权专家近日联合发表声明,敦促土耳其政府即使在当前因应未遂军事政变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也要履行自己根据国际法所应承担的义务。


 

  联合国人权专家的声明是在土耳其在宣布实施紧急状态后援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开始生效之时予以发表的。包括促进和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权报告员和和平集会与结社权利特别报告员在内的近20名联合国人权专家在声明中指出,《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的克减条款允许成员国临时性地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


  人权专家们在声明中表示,自从7月15日未遂军事政变后,特别是在7月20日宣布紧急状态后,土耳其社会目睹了拘留和清洗急剧升级的情况,特别是在教育、媒体、军事和司法部门。



  声明指出,援用《公约》第四款是合法的,但只应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存时才可这样做。然而,现在土耳其出现的情形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声明进一步指出,即使形势符合这一门槛很高的条件,第四条款也规定了缔约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根据《公约》所应履行的义务。


  声明强调,缔约国即使是在实施紧急状态时也需履行保护生命权、禁止实施酷刑、遵守正当程序和非歧视的基本原则,并保护人们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声明表示,允许实施宽泛和可能遭到滥用的行政权对核心人权造成影响,在此之后有关酷刑和拘留条件恶劣的指称不断增多。



  人权专家们表示,他们理解土耳其的危机意识,但他们对土耳其政府采取步骤、对一系列广泛的人权保证予以限制超出当前形势所应允许的恰当范围表示关注。


  声明指出,土耳其正在经历一个关键的时期。政府所采取的克减措施不应以一种将国家推向更深危机的方式加以实施。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