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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的律师告诉你:没有证据也能赢官司...

2016/8/1 0:00:00   点击次数:13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作为当事人,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没有证据,你会自认倒霉吗?作为律师,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但要维权,你会接受委托吗?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原告律师如何收集己方证据,并利用被告证据赢得胜诉。

张某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但合同没有载明月薪的具体数额。2015年3月1日至12日,张某因病入院手术,事先和单位办理了请假手续,出院后根据医嘱休息30天。休息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答复工作有关事宜。该单位的工资发放制度是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张某在3月15日未收到2月工资,与单位查询未果。后单位告知张某其已被开除。单位以2月未出勤,住院未请假为由拒付正常出勤工资及病假工资。张某的诉求是2月全勤工资,3月1日至4月12日病假工资,迟延支付利息,以及律师费。与很多劳动纠纷类似,单位采用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而员工唯一的证据就是那空白合同。

张某的遭遇值得同情,可是起诉到法院,我们拿什么证据说服法官并获得支持呢?

张某的工资到底是多少?合同没有约定,工资单没有保存,张某又是退休返聘人员,无社保缴纳记录,于是寄希望于税收完税证明,通过实缴税额倒推工资所得。但是当律师看到完税证明傻眼了,实缴税额为零,又回到了起点。原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张某的工资一拆为二,通过该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分别支付和申报,于是张某的两份工资均低于纳税起征点。可能有朋友会说,如果起诉至法院,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工资记录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然而不是这么简单,张某与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根本不适用这条在劳动关系下的法律规定。即便法院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单位,如果单位更改记录,把工资做低,又怎么办?于是律师不断地引导张某,是否有什么遗漏的事实,可以证明自己的工资额。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终于回忆起,入职之初,单位曾将其半个月的工资直接银行转账到其账户了。太好了!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张某的工资基数确定并能够证明。

考勤的问题怎么应对?大家别忘了在税务局调取的张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税收完税证明,这个宝贝清晰地载明:2015年2月,该单位作为张某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间接证明了张某2月份的出勤。单位拒付2月工资,理由是未出勤。根据经验,该单位一定会在考勤记录上做文章,作为张某一方必须发现其篡改漏洞。

果不其然,被告单位在庭审中拒不承认张某的月工资额,并通过工资表单证明一个较低的数字且避而不谈另一家关联公司支付另外一部分工资的事实,同时提供了空白的考勤卡证明张某2月已离职。被告提供的原告考勤卡没有一次考勤记录,但该考勤卡的正面没有原告姓名,与其他员工的考勤卡相比明显不同。我方当庭指出其不合常理。如果原告已离职且不在2月名册,被告就根本没必要提供原告考勤卡。而一张与其他员工不同的考勤卡,正应了“此地无银三百两”那句老话。原告真实的考勤卡被掉包了,被告提供的考勤卡是事后伪造的,是以假换真。就是这样一个细微之处,再加被告在庭审中的种种顾左右而言他、故意混淆事实的表现,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对律师费的判决理由:合同约定“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庭审中被告所表现出的回避事实、诚信度较低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是必要的,律师的收费数额也是合理的,应由被告偿付。

本案经过一审三次开庭,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务在线提示:

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你未必意识的到,因为你可能不是那么的精通法律。但是,如果你在一些民事活动中(比如入职、离职、买房、租房、与他人缔结合约等)感觉很委屈或气愤时,你很有可能被侵权了。此时您应该及时带着仅有的证据,向专业可靠的律师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没有充分证据不要紧,关键你要客观真实地告诉你的律师发生了什么。不要试图隐瞒,尤其是对你不利的事实。律师的IQ绝对不低哦!经验丰富的律师会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契机,将支离破碎的证据整合形成证据链,继而还原事实真相,并还你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