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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起,金融机构和企业借外债不用事前审批

2016/6/4 0:00:00   点击次数:9


中国人民银行4月29日发布消息称,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改变了现行跨境融资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为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具体而言,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一级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目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均为1。

杠杆率和参数也可能调整。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期间,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

该负责人还表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符合国际主流发展趋势,既能适应微观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避免原来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模式不同造成的额外适应成本。